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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姚映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555号
案件名称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姚映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姚映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55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赵常乐,均为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映玲,女,汉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映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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