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11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彧,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惠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南3603。
法定代表人:李华。
被告:钱良,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惠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钱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州惠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钱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惠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钱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惠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钱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计573.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