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009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嘉琪贝贝服饰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区步兜亭27号。
经营者:陈亦水,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安市嘉琪贝贝服饰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