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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2民初20276号
案件名称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0276号原告: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83号华轩商业中心14楼B室X653。

法定代表人:王俊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逢柱,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三影,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潘恒,男,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三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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