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261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舒,男。
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794号刑事判决书。
宣判后,被告人杨舒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届满后,上诉人杨舒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舒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