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初18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洲,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祥和日杂店,经营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号。
经营者王晓琼。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祥和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