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14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区新源书��,经营场所德阳市区长江西路***号万安五月阳光*楼*****号。
经营者:庄建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3日,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玲,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郫县。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德阳市区新源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