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04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炬雷、郑山山,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君山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郑樟林。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桐庐县君山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