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17号原告:陈华胜,男,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
原告:佛山市云骑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村委会岗北工业区白陈路石洲段2号C3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娥,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珊珊,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
原告陈华胜、佛山市云骑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王珊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陈华胜、佛山市云骑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华胜、佛山市云骑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胜、佛山市云骑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华胜、佛山市云骑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