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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假释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4刑更1261号
案件名称薛某某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薛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1261号罪犯薛某某。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第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5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标、黄东山,执行机关指派刑罚执行人员黄志君、谢浩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17分。

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

该犯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进行改造。

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表扬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某某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的监管措施已落实,没有再犯罪危险,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同时本院要求罪犯获得假释后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服从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无论在假释考验期还是假释考验期满后,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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