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初571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四季沐歌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新型工业集聚区科技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惠人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被告四季沐歌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沐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图们惠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赵成伟,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被告四季沐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图们惠人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780001269.X的“榨汁机”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产品;
2、判令被告四季沐歌公司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生产模具;
3、判令被告四季沐歌公司赔偿原告图们惠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赔偿原告图们惠人公司诉讼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购买费共3万元,共计103万元。
图们惠人公司在起诉后发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已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其在庭审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不再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四季沐歌公司销毁生产模具。
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为:2007年4月27日,金煐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榨汁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80001269.X,至今合法有效。
金煐麒授权图们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涉案专利有效期届满止。
图们惠人公司于2015年发现四季沐歌公司生产的型号为“CXY-YLJ602”的果蔬原汁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在京东商城上进行公开销售。
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为京东商城网站的备案方,即为京东商城的经营者。
图们惠人公司于2015年12月在京东商城上经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
图们惠人公司认为,四季沐歌公司生产、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且涉案产品销售量巨大,上述侵权行为给图们惠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辩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仅为涉案产品提供销售平台,不实际参与涉案产品的销售。
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审核了商家的入驻资质和商标注册证,在商品销售页面披露了商家的经营信息,已经尽到了平台方的合理注意义务。
且涉案产品现已处于下架状态,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
被告四季沐歌公司辩称:第一,涉案产品是四季沐歌公司向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蜜尔公司)通过OEM的方式采购的,四季沐歌公司作为贴牌销售商,没有参与涉案产品的设计和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四季沐歌公司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第二,四季沐歌公司共计采购涉案产品500台,网上销售11台、以6192元自购50台,对原告图们惠人公司造成的损害及市场冲击情节轻微,且四季沐歌公司现已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图们惠人公司对四季沐歌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第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有关事实。
2007年4月27日,金煐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榨汁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1月24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80001269.X,授权公告号为CN101355897B。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和副本附页显示,涉案专利法律状态动态信息为“该专利处于无效审查程序中”,截止2017年7月24日,涉案专利权法律状态为“专利权有效”,年费缴纳至2018年4月26日。
2013年9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行终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953号行政判决,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作出的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17492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图们惠人公司明确以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主张权利的依据,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榨汁机,包括:盖,所述盖具有在其上部分的一侧上形成的入口端口和在其内部分的中心处形成的旋转轴孔;
外壳,所述外壳安装在所述盖的下部分上,并具有:导向爪,其在所述外壳的底部上形成;
残渣出口端口和汁液出口端口,其在所述外壳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开地形成;
防水圆柱体,其具有通孔并在所述外壳的下端部分的中心处形成;
以及压力排出通道,其环绕所述防水圆柱体的下部分形成;
(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记载为“形成环绕压力排出通道580的圆形导向爪550,使得网孔筒300的底环340插入并固定到导向爪550,以固定网孔筒300”,“磨碎的材料在网孔筒300的底环340处得到最后压榨。
在这个过程中,大部分汁液经过网孔筒300的外壁上形成的网孔流到外面,然后通过汁液出口端口560排出,只有一部分汁液被推倒螺杆200的内环250和网孔筒300的内环插入孔380之间的缝隙中从而流到压力排出通道580。
但是,由于压力排出通道580连接到汁液出口端口560,因此,这部分汁液最终通过汁液出口端口560排出到外面。
如果压力排出通道580没有连接到汁液出口端口560,则在压力作用下被推到螺杆200的内环250和内环插入孔380之间缝隙中的汁液会溢出防水圆柱体530,并经过通孔520和多边形轴610之间的缝隙排出外壳。
这可能会导致污染驱动单元600的电动机或减速器,并且渗透过榨汁机的外表面”。
)螺杆,所述螺杆具有:上旋转轴,其在所述螺杆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转轴孔中;
多个螺杆螺旋,其在所述螺杆的外表面上形成;
内环,其在所述螺杆的下端处向下突出地形成并具有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压力排出通道内的一个螺杆齿轮,在所述内环内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所述防水圆柱体的下部空间;
以及下旋转轴,其在所述螺杆的下部分的中心处形成并且在其上形成有多边形轴孔;
(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记载为“在螺杆200的外表面上形成于网孔筒300的内部分接触的多个螺杆螺旋。
在螺杆200的下端处,形成向下突出的内环250,该内环250上形成有一个螺杆齿轮280。
在螺杆200的上部分的中心处形成的上旋转轴210插入到盖100的旋转轴孔120中以进行旋转。
螺杆齿轮280作用为通过将驱动单元600的动力传送到旋转刷来转动旋转刷400。
为了使旋转刷400清扫网孔筒300,刷架430构造为可进行旋转”。
)网孔筒,所述网孔筒具有:网孔结构,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将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端口;
以及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
(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记载为“在网孔筒300的内壁上,包括长刀和短刀的壁刀310以预订间距纵向突出。
优选地,突出的壁刀的高度朝向壁刀的下部分而减小,使得当材料由螺杆200向下移动时壁刀310精细地压榨所述材料”。
)旋转刷,所述旋转刷安装在所述外壳和所述网孔筒之间以进行转动,并具有刷架,在所述刷架中安装有用于持续清扫所述网孔筒和所述外壳的刷;
以及驱动单元,所述驱动单元具有经过所述防水圆柱体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边形轴孔内的多边形轴,并以低速转动所述螺杆;
(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记载为“旋转刷400安装在外壳500和网孔筒300之间以进行旋转,并设置有刷架430,在该刷架430中安装有用于持续清扫网孔筒300和外壳500的刷子”。
)其中,容纳所述螺杆的外壳沿纵向固定到所述驱动单元的上侧上,从而对放入到所述入口端口中的材料进行压榨、研磨并从其榨取汁液并将残渣排出。
(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记载为“在榨豆浆的情况下,豆浆的一部分通过应变网320被排出网孔筒300,而豆浆的存留部分进一步被磨碎以通过压榨网330被排出网孔筒300。
移动到网孔筒300中的材料在螺杆200和壁刀310的旋转作用下被强制向下运送的同时得以精细的磨碎及压榨”。
)2014年12月17日,金煐麒授权图们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并以图们惠人公司的名义进行专利维权,使用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涉案专利保护期届满。
上述事实有图们惠人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涉案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4878号公证书、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4877号公证书、(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953号行政判决书、(2013)高行终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四季沐歌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第二,关于图们惠人公司指控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四季沐歌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有关事实。
2015年12月17日,申请人图们惠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柱与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金东霞和公证员助理赵淼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在互联网进行操作,长安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27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2275号公证书),其中显示: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jd.com”的主办单位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
2015年12月17日,申请人图们惠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柱与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金东霞、公证员助理赵淼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长安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上浏览、购买、打印网页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26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2263号公证书)。
其中显示:2015年12月17日,图们惠人公司在京东网上商城(http://www.jd.com)网站上以网络购物的方式在“四季沐歌旗舰店”订购了本案涉案产品“四季沐歌(Micoe)CXY-YLJ602厨小丫首发多功能果蔬原汁机果汁机”,填写的收货人信息及地址为“姚垚北京朝阳区四环到五环之间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支付方式为“在线支付”,配送方式为“快递运输”,订单号115XXXXXXXX,涉案产品的价格为799元。
其中公证书附件第24页显示该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家为“四季沐歌旗舰店”,附件第53页显示该产品型号为“CXY-YLJ602”。
2015年12月21日,申请人图们惠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柱及指派人员姚垚与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金东霞、公证员助理赵淼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接收由第32263号公证书公证订购过程的订购物品,长安公证处对接收订购物品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27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2279号公证书)。
其中显示:2015年12月21日,姚垚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收到一位男性申通快递送货人员递送的一件包裹。
长安公证处对接收到的保全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对保全物品和封存后状态进行了拍照。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对第32263号公证书中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进行了勘验。
涉案产品外包装箱标注有“四季沐歌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并印有四季沐歌公司的地址和邮编等信息,还标注有产品名称“果蔬原汁机”、产品型号“CXY-YLJ602”等信息,外包装箱上还印有“四季沐歌”商标。
涉案产品内包装箱中包括型号为“CXY-YLJ602”的涉案产品实物一台、《厨小丫果蔬原汁机使用说明书》及产品保修卡等。
说明书和产品保修卡上均标有“四季沐歌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并印有四季沐歌公司地址和邮编等信息。
涉案产品主机底面上贴有产品标签和合格证,其上均标有“四季沐歌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涉案产品为一款具有榨汁功能的电器产品,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在带有电驱动功能的机体身上由外而内、由下至上依次安装有榨汁体、清洗架、复合网、螺旋推进器、榨汁体盖等,此外还带有推进杆、果汁/果渣杯、出汁嘴组件等附件。
所述榨汁体盖上方一侧为入口端口,内部中心形成旋转轴孔;
所述榨汁体安装在榨汁体盖的下部,具有导向爪,在榨汁体的底部形成;
具有出口端口,包括出汁口和出渣口,其内底部中心具有突起的防水圆柱体和凹进去的压力通道,环绕所述圆柱体的下部形成;
所述螺旋推进器顶端中心带有上旋转轴,在组装时该轴插入到上述榨汁体盖盖底中心处的轴孔中并处于可旋转的状态,螺旋推进器外表面上环绕有多道螺旋,螺旋推进器下端有向下突出的内环,内环表面均匀分布有一圈轮齿;
在所述内环内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受所述防水圆柱体的下部空间,其有一个中心处为多边形轴孔的下旋转轴;
所述复合网上具有网孔结构,其在所述复合网外壁上形成以将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端口;
该复合网内表面上具有壁刀;
所述清洗架安装在所述榨汁体和所述复合网之间进行转动,具有内刷和外刷;
所述机体具有多边形的轴,在安装的时候带动转动,整个结构安装在机体上侧。
安装时,将榨汁体上的对位标志与机体上的对位标志对正,并顺时针方向将榨汁体旋紧在机体上。
在当庭勘验过程中,四季沐歌公司主张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对比存在如下区别:1、涉案产品榨汁体盖的下端与涉案专利形状不同、功能也不同;
2、涉案产品缺少涉案专利具有的接合钩;
3、涉案产品的电源开关与涉案专利所处的位置不同等。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认可其是京东网上商城(http://www.jd.com)的经营者,并主张其仅是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未参与涉案产品的销售,而且涉案产品已经处于下架状态。
四季沐歌公司主张涉案产品系由安蜜尔公司生产,四季沐歌公司仅为贴牌销售商,其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第32275号公证书、第32263号公证书、第32279号公证书、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第三,关于图们惠人公司计算索赔数额及合理支出的事实。
图们惠人公司为证明其索赔数额,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micoe.com)网页截屏,用以证明四季沐歌公司的经营规模和销售渠道。
在网站的“企业介绍”中称“……2012年5月21日于沪市A股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3366),是全球新能源热利用领军企业、中国航天事业合作伙伴、2015年米兰世博会中国国馆指定供应商”;
“在线商城”中包括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苏宁旗舰店、国美旗舰店、四季沐歌旗舰店、净水旗舰店、四季沐歌专卖店等;
在“产品中心-厨房电器-厨小丫系列”中包括“CXY-YLJ602原汁机”。
2、天猫商城四季沐歌连云港专卖店销售涉案产品的网页截屏,用以证明四季沐歌公司的销售渠道和产品销售情况。
网页截屏显示涉案“CXY-YLJ602”产品的促销价为699元,截至2016年8月5日累计评价数量为“2”。
3、苏宁易购四季沐歌旗舰店销售涉案产品的网页截屏,用以证明四季沐歌公司的销售渠道和产品销售情况。
网页截屏显示涉案“CXY-YLJ602”产品的易购价为799元,截至2016年8月5日累计评价数量为“0”。
4、当当网四季沐歌旗舰店销售涉案产品的网页截屏,用以证明四季沐歌公司的销售渠道和产品销售情况。
网页截屏显示涉案“CXY-YLJ602”产品的当当价为659元,截至2016年8月5日累计评价数量为“2”。
5、1号店商城四季沐歌旗舰店销售涉案产品的网页截屏,用以证明四季沐歌公司的销售渠道和产品销售情况。
网页截屏显示涉案“CXY-YLJ602”产品的价格为699元,截至2016年8月5日累计评价数量为“6”。
6、第32263号公证书附件第23页、第24页的京东商城网站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销售涉案“四季沐歌(Micoe)CXY-YLJ602厨小丫首发多功能果蔬原汁机果汁机”产品的价格及数量。
其中载明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为799元,截止到2015年12月17日,涉案产品的评价数量为“5”。
此外,为证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图们惠人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发票号码为№32037165号的律师费发票,载明图们惠人公司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00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3月9日。
图们惠人公司明确表示上述律师费系为本案及其他案件一并支付的费用,在本案仅主张其中的25000元。
2、发票号码为32142177号的公证服务费发票,载明图们惠人公司向长安公证处支付公证服务费25500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2月3日。
图们惠人公司明确表示上述公证服务费系为本案及其他案件一并支付的费用,在本案仅主张其中的2550元。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图们惠人公司主张其在本案中提出赔偿数额100万元系综合考虑其提交的赔偿证据及四季沐歌公司的规模、销售渠道、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相应的评价数等因素,并据此主张依据法定赔偿来确定赔偿数额。
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四季沐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上述官方网站系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不能证明四季沐歌公司的经营规模和销售渠道,但认可四季沐歌公司系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涉案产品的实际销量非常少,不存在图们惠人公司所要主张的销售规模;
律师费和公证服务费数额过高,且四季沐歌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图们惠人公司提交的第32263号公证书,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天猫商城、苏宁易购、当当网、1号店商城网站网页打印件,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第四,关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抗辩的有关事实。
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其已尽到审核义务:1、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家“四季沐歌旗舰店”在京东商城网站的信息截屏,其中包括网店经营者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公示信息。
在涉案产品销售页面,页面上方有“京东JD.com”标识,右侧标注有卖家名称、公司名称、所在地、进入卖家店铺等,并包括“由四季沐歌旗舰店从江苏连云港市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等内容。
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据此主张其仅为涉案产品提供销售平台,不参与实际销售,且在销售页面披露了商家的经营信息,已经尽到注意义务。
2、第3641854号“四季沐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名称变更通知及商标使用授权书等,用以证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该商标的专用期至2025年2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的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加热装置、水加热器等,注册人为“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0日,“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使用第3641854号“四季沐歌”商标。
3、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典华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4、2016年8月11日京东商城四季沐歌旗舰店涉案产品的截屏,显示涉案产品“已下柜”,用以证明涉案产品已下架的状态,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图们惠人公司与四季沐歌公司对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四季沐歌公司认可其通过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的旗舰店来销售涉案产品。
上述事实有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提交的相关网页截屏、涉案产品相关商家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第五,关于四季沐歌公司抗辩的有关事实。
四季沐歌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OEM采购合同》及《合同评审单》,用以证明四季沐歌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商,而是向安蜜尔公司采购的涉案产品。
其中于2015年3月签订的《OEM采购合同》载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安蜜尔公司采购产品名称为“果蔬原汁机”、牌号商标为“厨小丫”、规格型号为“CXY-YLJ602”的产品;
乙方即安蜜尔公司还向甲方即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等。
2、安蜜尔公司向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29969631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证明四季沐歌公司付款采购“CXY-YLJ602”榨汁机共计500台,单价396元。
发票载明,规格型号为“CXY-YLJ602”的产品数量为“500”,单价为“338.46153846”元,税率为“17%”,开票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
3、《采购入库单》《通知验收单》及《日出东方集团采购送货单》,用以证明四季沐歌公司付款采购“CXY-YLJ602”榨汁机共计500台。
其分三批入库,数量分别为19、1、480,含税价格为396元。
4、《CXY-YLJ602全部销售记录表》《原汁机-四季沐歌连云港专卖店交易记录》及《原汁机-京东旗舰店交易记录》,用以证明四季沐歌公司一共销售涉案产品13台,侵权情节轻微。
其中《CXY-YLJ602全部销售记录表》载明,四季沐歌连云港专卖店交易记录为8条,京东旗舰店交易记录为4条,金额总计13431元。
5、涉案产品库存照片及库存数量明细表,用以证明大量涉案产品尚未销售仍存放在库房。
其中库存数量明细表载明库存数量为250。
6、安蜜尔公司的工商信息,用以证明该公司的经营状况。
其中载明安蜜尔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
此外,四季沐歌公司认可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系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图们惠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证据1中的《OEM采购合同》无法免除四季沐歌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且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四季沐歌公司关于涉案产品的整体销售情况。
上述事实有四季沐歌公司提交的《OEM采购合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入库单》《CXY-YLJ602全部销售记录表》、涉案产品库存照片及库存数量明细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煐麒作为涉案“榨汁机”发明的专利权人,其所享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人金煐麒已授权本案原告图们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并以图们惠人公司的名义进行专利维权,因此图们惠人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第一,被告四季沐歌公司是否制造、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其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图们惠人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图们惠人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
第三,原告图们惠人公司所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被告四季沐歌公司是否制造、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其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图们惠人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箱、说明书、产品保修卡及产品所附标签和合格证上均显示有“四季沐歌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外包装箱、说明书和产品保修卡等上还印有四季沐歌公司的地址、邮编等信息,且外包装箱上还印有“四季沐歌”商标。
综上,本院认定四季沐歌公司应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虽然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安蜜尔公司签订有《OEM采购合同》,但涉案产品及包装上均标注有被告四季沐歌公司的名称、地址、邮编等信息,故被告四季沐歌公司提出涉案产品系由安蜜尔公司生产,其未制造涉案产品,不应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季沐歌公司还提出其作为销售者已尽到注意义务且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主张,但其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应适用《专利法》所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判定涉案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将图们惠人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涉案产品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如果涉案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则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对比,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均为榨汁机,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涉案产品相比:涉案专利所述的盖与涉案产品的榨汁体盖、涉案专利所述的外壳与涉案产品的榨汁体、涉案专利所述的螺杆与涉案产品的螺旋推进器、涉案专利所述的网孔筒与涉案产品的复合网、涉案专利所述的旋转刷与涉案产品的清洗架、涉案专利所述的驱动单元与涉案产品的机体以及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的整体结构和组装运转方式均可一一对应。
对于四季沐歌公司抗辩的二者在盖的下端形状和功能、接合钩、电源开关位置等方面存在的区别,其均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特征。
综上,涉案产品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故本院认定涉案产品系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被告四季沐歌公司未经图们惠人公司的许可,制造、销售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图们惠人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图们惠人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二,关于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图们惠人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图们惠人公司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网站实际购买到了涉案侵权产品,京东商城收取了货款,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应当就其经营的京东商城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主张涉案产品并非京东商城的自营商品,而是由京东商城的相关店铺予以销售,认为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尽到了审核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京东商城网站目前已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图们惠人公司在庭审中当庭撤回了对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第三,关于原告图们惠人公司所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问题。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与其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涉案专利产品和涉案侵权产品采用低速压榨,相对于以高速压榨、离心分离为特点的传统榨汁机产品在性能上有较为明显的提升,对于市场上该类产品的升级换代有较为明显的影响;
从四季沐歌公司的产销规模来看,四季沐歌公司提供的安蜜尔公司向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29969631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规格型号为“CXY-YLJ602”的榨汁机数量为500台,且涉案产品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苏宁易购、当当网、1号店商城均有销售。
综上,从涉案发明专利的创新性、四季沐歌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对于权利人正常市场份额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四季沐歌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图们惠人公司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对图们惠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四季沐歌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另外,《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图们惠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2550元、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799元,共计28349元,均属于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均有相关证据在案证明,四季沐歌公司亦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四季沐歌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780001269.X的“榨汁机”发明专利权的涉案产品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季沐歌节能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万八千三百四十九元,合计四十二万八千三百四十九元;
三、驳回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七十元,由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二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四季沐歌节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九千八百四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