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18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博深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跃进社区盐马路33号小海五金机电城A111门市。
经营者:马成群,男,1981年1月2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博深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