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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平与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公司、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民辖终421号
案件名称谢小平与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公司、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谢小平,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辖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3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罗智先,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喆上诉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小平、原审被告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14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所确立的原则,对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为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送管辖合并审理,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谢小平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出,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民事诉讼法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纠纷发生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被吸收。

但为了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送管辖合并审理。

本案被上诉人谢小平提起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涉及的“ZL201430277427.7号专利[名称为‘杯子’(牛奶杯)]”,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23日受理的(2017)浙01民初303号民事案件,即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谢小平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所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277427.7号专利),属于对同一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别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

为避免重复审判,本案应当移送先行受理的法院合并审理。

上诉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1469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兆堂审判员  文勇辉审判员  阳勇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丰德煌书记员刘树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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