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80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未杰,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珍,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先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11区口象W。
法定代表人:张承家,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先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