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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369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369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康,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软星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狗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软星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搜狗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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