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94号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L。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宏光,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卫仁,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宏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