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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与吴宏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6民初94号
案件名称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与吴宏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吴宏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94号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L。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宏光,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卫仁,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宏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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