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4411号罪犯刘传分,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绥阳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8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传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传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7月20日,罪犯刘传分获得记功奖励二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传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传分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