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298号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新雨康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仓上村。
法定代表人:陆新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嵩县王帅食品百货门市,住所地洛阳市嵩县。
经营者:王荣均。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新雨康饮品有限公司、被告嵩县王帅食品百货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新雨康饮品有限公司、被告嵩县王帅食品百货门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