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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1002刑初539号
案件名称熊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锋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539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锋,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上饶市广丰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012年6月16日被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9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外双溪派出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上饶市看守所,2017年9月26日由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饶赤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谢某(已判)通过邹某介绍认识叶某(已判)。

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谢某为了牟利,在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和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提供“惠尔血”、“欧耐特”、“美罗华”、“派罗欣”、“Sumamed”、“Wartaken”、“TarividVial”、“CEFUROXIME”、“Roferon-A”、“606MEDOCHEMIELTD”等十个药品的标签、封口、说明书等商标标识样品给叶某,要求其印刷,双方谈妥价格。

叶某承接该业务后,联系被告人熊锋和张某(已判)为谢某伪造印刷,叶某提供部分材料并支付加工费,从中赚取差价。

期间,谢某也曾直接向张某、熊锋非法提供过上述商标样品。

叶某、熊锋、张某明知谢某要求印刷的商标标识为注册商标,且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和许可的情况下,仍按谢某提供样品的品种和数量多次为其伪造印刷“惠尔血”(标签至少4万件)、“美罗华”(标签至少2万件)、“派罗欣”(标签至少2万件)、“Tarivid?Vial”(标签至少2万件)、“Roferon-A”(标签至少1万件)、“Sumamed”、“欧耐特”、“Wartaken”、“CEFUROXIME”、“606MEDOCHEMIELTD”等十个药品品种的标签至少15万件、封口5万余件、说明书1.3万余件。

2012年5月17日,抚州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谢某尚未销售伪造的“惠尔血”、“欧耐特”、“美罗华”、“派罗欣”、“Sumamed”、“Wartaken”、“TarividVial”、“CEFUROXIME”、“606MEDOCHEMIELTD”等十个药品品种的外包装盒、说明书、瓶贴和标签等标识45434件。

又查明,“惠尔血”、“ROferon-A”、“美罗华”、“派罗欣”、“Sumamed”、“Tarivid?Vial(泰必利妥)”等系注册商标。

2017年9月24日,熊锋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书证;

辨认笔录;

证人谢某、叶某、张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熊锋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锋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多种注册商标标识达十余万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锋辩称起诉书所指控的有六种样品不是他做的;

谢某没有直接向他提供过样品。

其辩护人对定性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熊锋系从犯,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且有部分标签没有流入社会,已被扣押了部分标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谢某通过邹某介绍认识叶某。

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谢某为了牟利,在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和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提供“惠尔血”、“欧耐特”、“美罗华”、“派罗欣”、“Sumamed”、“Wartaken”、“TarividVial”、“CEFUROXIME”、“ROferon-A”、“606MEDOCHEMIELTD”等十个药品的标签、封口、说明书等商标标识样品给叶某,要求其印刷,双方谈妥价格。

叶某承接该业务后,联系被告人熊锋和张某为谢某伪造印刷,叶某提供部分材料并支付加工费,从中赚取差价。

叶某、张某、熊锋明知谢某要求印刷的商标标识为注册商标,且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和许可的情况下,仍按谢某提供样品的品种和数量多次为其伪造印刷“惠尔血”(标签4万件)、“美罗华”(标签2万件)、“派罗欣”(标签2万件)、“Tarivid?Vial”(标签2万件)、“Roferon-A”(标签1万件)、“Sumamed”、“欧耐特”、“Wartaken”、“CEFUROXIME”、“606MEDOCHEMIELTD”等十个药品品种的标签至少15万件、封口5万余件、说明书1.3万余件。

2012年5月17日,抚州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谢某尚未销售伪造的“惠尔血”、“欧耐特”、“美罗华”、“派罗欣”、“Sumamed”、“Wartaken”、“Tarivid?Vial”、“CEFUROXIME”、“606MEDOCHEMIELTD”等十个药品品种的外包装盒、说明书、瓶贴和标签等标识45434件。

又查明,“惠尔血”、“Roferon-A”、“美罗华”、“派罗欣”、“Sumamed”、“Tarivid?Vial(泰必利妥)”等商标标识系注册商标。

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熊锋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外双溪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2年2月2日公安机关对谢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立案侦查。

(2)抓获情况说明、出所登记表,证实2017年9月24日,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外双溪派出所抓获在逃的熊锋,临时寄押在上饶市看守所,9月26日被带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谢某处扣押了“606MEDOCHEMIELTDLTD”、“美罗华”、“派罗欣”、“惠尔血”、“Tariavid?vial(泰利必妥)”、“Wartaken”、“欧耐特”等假冒药品商标标签、说明书、封口和外包装盒及广告单;

从张某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算账清单、出入账单三本。

(4)叶某指认其为谢某印刷的假冒药品商标、说明书,证实叶某为谢某印刷了八种假冒药品商标及说明书;

张某指认叶某叫他和熊锋印刷的药品商标及相关说明书,证实张某和熊锋为叶某印刷了八种假冒药品商标及相关说明书。

(5)数份公函: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函字[2012]65号】《关于商标注册情况的复函》;

B、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赣食药稽函[2012]101号】《关于对“Tarivid☆VIAL”等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的复函》;

C、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赣食药稽函[2012]212号】《关于对标识为“606MEDDOCHEMIELTDLTD”等三种药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D、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E、协和发酵麒麟(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惠尔血”药品商标标识的说明》;

F、昆明贝克诺顿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证实“惠尔血”、“美罗华”、“派罗欣”、“Tarivid”、“泰必利妥”、“Roferon-A”、“Sumamed”(舒美特)等商标标识系注册商标。

(6)出租房协议,证实2010年6月张某与薛某签订租房协议,租了慈溪市三秦印刷厂的厂房。

(7)上饶市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熊锋被抓获时身上的伤情系车祸受伤。

(8)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临刑初字第332号】,证实该判决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同案犯谢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同案犯叶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同案犯张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熊锋,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于上饶市广丰县,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2、辨认笔录(1)叶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叶某辨认出熊锋就是帮其印刷假冒药品商标标签、说明书和封口的熊锋。

(2)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辨认出熊锋就是和其合伙开印刷厂,帮叶某印刷假冒药品商标标签、说明书和封口的熊锋。

3、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1)谢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他之前印性病广告单卖,后听在他那里买广告单的“打大包”(“打大包”是抚州方言,指的是买一些便宜的消炎药。

再购买一些贵重药品的假标签,把那些假标签贴在便宜的药品上面冒充成另外一种价格贵的药品,在帮患者治疗的时候把那些贴有假标签的药品给患者使用,使用贴有假标签的药可以多赚点钱。

)的人讲印制假药品的注册商标标识(有说明书、包装盒、标签和封口)更赚钱,“打大包”的人还给了一些药品的商标标识样品给他,有“泰利必妥”、“惠尔血”、“美罗华”、“欧耐特”、“派罗欣”、“疣特”、“六O六”、“罗扰素”等八个品牌,他在姓郑的人手中拿到以上商标和包装。

连城乡人邹某以前在浙江省慈溪市“打大包”,他在邹家中看到过印制的商标标识,知道邹有这方面的熟人。

2010年10月份,他就带了几个品牌的标签、说明书去慈溪市并找到邹某,要他找人帮忙印刷。

小邹就打叶某的电话,和叶某见面后,他将样品(标签、说明书)拿给叶某看,问是否能印,叶某看后说可以印,但叶某怕出事不想帮他印,小邹就替他担保,叶某才答应帮他印。

然后他和叶某谈好价格,由他负责提供样品给叶某,叶负责购买原材料帮他印刷,他付印刷费。

双方谈好,标签小的3分钱一张、大的5分钱一张;

说明书小的7分钱一张、大的1毛2一张。

之后,他将要印刷的七个药品的标签、说明书的样品交给叶某,当时他让叶某印了5000元左右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

回家后,他就到邮政银行网点将5000元印刷费汇入叶某的账户。

过了几天叶某就通过物流按他提供的收货地址将印好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发给了他。

其中“美罗华”至少印了1万张标签、“派罗欣”、“惠尔血”、“606”、“泰利必妥”、“罗扰素”、“欧耐特”6个品牌至少各印了2万张标签;

说明书七个品牌各印了一千张。

他总共在叶某那里印了4次,第一次是2010年10月份,自己到慈溪找叶某印了7个品牌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第二次在2011年2、3月份左右,叫叶某印了3000元的药品的标签,钱是分两次汇给叶某的;

第三次是在2011年10月份左右,叫叶某印了7500元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封口,具体品牌和数量记不清楚;

最后一次是在2012年2月份,叫叶某印了4个品牌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记得“疣特”印了3万张标签,“惠尔血”和另外两个品牌各印了2万张标签,叶某把“疣特”少印了1万张,2012年4月份,他让叶某补印了1万张“疣特”,对账后,他再补汇了900元,总共花了19400元。

他印刷、出售那些药品商标标识和包装盒没有相关厂家授权。

他总共印了8000个外包装盒,另外还至少印了15万张标签,印了5-6万张封口,印了1.3万张说明书。

他以每套1元的价格(每套含外包装盒、说明书、标签和封口)卖给“打大包”的人。

由于外包装盒可以重复使用,有些人并不需要那么多包装盒,只会单买标签,标签单卖是2毛钱一张。

发货单放在他家二楼东边卧室床头柜里。

印刷的药品商标平日都是堆放在家中一楼东面的房间里。

到他家来买药品商标的人主要集中在年后的正月期间。

药品商标一般是他卖,如果他有事外出,有人来买,他老婆也会帮着卖,他把那些药品商标的名称和外包装盒、标签、封口、说明书价格都告诉过她,教过她怎么卖。

除了卖出去的,现在还剩下大概四万张左右,本来这些东西都是放在连城乡下家里一楼东边的房间,但听说有些在外面“打大包”的人被公安局查处了,他害怕他们把他供出来,他就将剩余的包装盒、标签、封口、说明书及治疗性病广告单都转移到本村周某家的厨房里,周某家里没人住。

在他家及周某厨房搜查到的印刷品有“惠尔血”、“Sumamed”、“Wartaken”、“TarividVial”、“CEFUROXIME”、“欧耐特”、“美罗华”、“派罗欣”、“Roferon-A”、“6Q6MEDOCHEMIELTD”的外包装盒、标签、封口和说明书等药品商标标识样品,是他从“叶老板”那印刷的十个药品的标签、封口和说明书(标签也叫瓶贴,就是贴在药品瓶子上的商标,封口就是贴在药品外包装盒子上,证实药品是从厂里出来还未开封的)。

“Wartaken”叫疣特;

“TarividVial”叫泰利必妥;

“CEFUROXIME”叫克林;

“Rofercn-A”叫罗扰素;

“606MEDOCHEMIELTD”叫“606”。

(2)叶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3、4年前,他在慈溪市跑印刷业务,“小邹”(江西抚州人)就在他那里印刷过治疗性病的广告单。

2010年10月份左右,“小邹”喊他到自己的诊所里坐,在场的还有一名抚州男子,经介绍知道那人叫谢某。

“小邹”讲谢某想拿些东西给他印。

当时他发了印有“叶利勤”的名片给谢某。

谢某拿出一些药品的标签、封口和说明书等给他看,问是否能印,他告诉谢某可以印,但包装盒印不了。

他和谢某谈好交易方式和价格,并互相留了电话,谢某的电话是139××××0425。

他们谈好印刷标签的价格是2分钱一张、说明书是4-5分钱一张、封口是2分钱一张。

他和谢某谈好之后就将样品拿到三秦印刷厂,找到熊锋和张某,拿样品给他们看,熊锋说可以印。

他也和熊锋、张某谈好,标签的原材料由他购买,封口和说明书都是由他们负责包原材料,他支付他们加工费,标签按照色彩的数量计算,一种色是25元1000张的加工费,原材料(双面胶纸)由他负责购买;

说明书根据印刷的版面算,单面就是1分钱一张加工费,双面就是2分钱一张加工费,原材料纸张另外算,由他们负责购买;

封口付他们1分钱印刷费一张就可以,原材料也由他们负责购买。

他将谢某需要印制的药品标签、封口和说明书的品牌和数量告诉他们,他们就会开一张送货单给他,上面注明标签的数量和印刷加工费的金额。

谢某总共在他那里印了4次假冒药品标签、说明书和封口。

第一次谢某印了5000元的假冒药品标签、说明书和封口,有“美罗华”、“派罗欣”、“欧耐特”、“惠尔血”等四、五个品牌,当时每个品牌标签至少各印了1万张左右,对应品牌的说明书至少各印了1000张。

收到谢某寄的样品之后,他将样品转交给熊锋、张某,或者是谢某直接将样品寄到三秦印刷厂(收件人写熊锋的名字)。

印好之后,张某就会打电话叫他去拿货。

然后,他打电话叫谢某汇款(账号是62×××20G23216906,邮政储蓄银行的卡),货款到他的账户后他再通过物流将印好的假冒药品标签、说明书、封口寄给谢某。

第二次是2011年2月份左右,谢某印了3000元的标签和说明书,有“泰利必妥”、“Wartaken”和“惠尔血”等3个品牌,每个品牌至少印了1万张标签,说明书每个品牌至少印了1000张;

第三次是2011年10月份左右,谢某印了7500元的标签、说明书和封口,有“美罗华”、“派罗欣”、“欧耐特”、“惠尔血”、“Wartaken”、“泰利必妥”、“CEFURO-XIME”和“Roferon-A”等几个品牌,每个品牌至少印了1万张标签,说明书每个品牌至少印了1000张,封口每个品牌至少印了1万张;

最后一次是在2012年的2月份,谢某印了3000元的标签,有“Wartaken”、“CEFUROXIME”、“Sumamed”和“惠尔血”四个品牌,由于“Sumamed”标签是四色的印不出来,他只帮谢某印说明书,其中“惠尔血”和“CEFUROXIME”印了2万张标签,“Warta-ken”印了1万张标签,说明书每个品牌至少印了1000张。

“Wartaken”(疣特)标签少印了2万张,所以在2012年4月份的时候谢某又汇了900元帮他重新补印了2万张“Wartaken”标签。

一般每次帮谢某印标签、说明书和封口条,扣除以现金方式付给张某、熊锋的费用,他一般有6%的利润。

他大概获利1400元左右。

他是跑印刷业务的,在2008年左右,熊锋和张某都在慈溪市华达印刷厂打工,他接到业务一般都是放在华达印,所以和熊锋、张某认识。

2009年,熊锋和张某两人合伙购买了印刷设备,租了三秦印刷厂的厂房,他接到业务都交给他们两人印。

他和熊锋、张某帮谢某印制药品标签封口和说明书,没有相关厂家授权。

他没问过谢某是否有授权,谢也没说过,但是他知道是没有授权的,而且他看到要印的商标上有R标示,知道是注册商标,当时不想印,后来是姓邹的担保不会有事,他才帮谢某印。

(3)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他2005年在他姐夫胡雷开的慈溪市八达印刷厂做事,和熊锋是同事。

后他们商量合伙搞印刷,2009年6月份左右,他和熊锋在慈溪市三秦印刷厂老板薛某那里购买了一台八开机(用于印刷纸质清单、标签等纸张类的印刷品)、一台二手号码机(用于在印刷纸张上打印编号、号码),还购买了一台旧切纸机(用于切割纸张的)。

他们将买来的机器放在租用的三秦印刷厂里(地址是慈溪市古塘街北三环西路1号)。

他们一年付7400元租金给薛某。

然后他和熊锋做了分工,因为熊锋更懂印刷技术负责印刷,等印刷好之后由他负责切纸。

他们以三秦印刷厂的名义到外面跑业务。

叶某是熊锋的舅舅。

他和熊锋一起在八达印刷厂做事的时候,经熊锋介绍认识叶某。

后来他和熊锋一起买印刷机器在三秦印刷厂搞印刷,叶某还在他们那里印了东西。

叶某找他们印过假冒药品的商标标签和说明书。

有“惠尔血”、“美罗华”、“派罗欣”、“欧耐特”,另外几个品牌不记得,还有些品牌是英文字母不认识。

2010年下半年,叶某带了一些假冒药品的商标标签和说明书到三秦印刷厂找到他和熊锋,要他们帮他印那些假冒药品的商标标签、封口条和说明书。

当时他就讲那个东西不能印,叶某就讲出了事情他会负责,他们才答应印。

叶某印刷假冒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价格是:说明书印一面是2.6分钱一张,正、反面印是3.2分钱一张。

标签是用双面胶纸印刷,由叶某购买好不干胶纸原材料,他和熊锋帮印刷,他们只收取印刷加工费(包括排版费、颜料费、加工费等),一个版25元,一个板最高可以印出2000张,每张又可以印出几十个标签,根据客户需求量印刷。

叶某将样品交给他们之后,他们就在三秦印刷厂里印。

印好后叶某就骑摩托车到三秦印刷厂来拿货,货款叶某一般是付给熊锋,具体印了几次他记不清。

第一次是叶某自己拿样品过去,后面都是叶某的客户将样品寄到三秦印刷厂熊锋收,熊锋收到样品后就会到电脑上制版、印刷,印好后由他负责切纸。

标签是由叶某购买好原材料,他和熊锋帮他印刷,他们只收取印刷加工费。

印刷那些假冒药品的商标标签和说明书没有相关企业的许可。

叶某找他和熊锋印了四、五次药品的标识、封口和说明书,共付了3000多元印刷加工费。

时间分别是2010年下半年、2011年3月份左右、2011年10月份左右和2012年2月份左右。

2012年4月份,因为印错了一个药品品牌的标识,还帮补印了一次标签。

公安机关从谢某处扣押的“美罗华”、“派罗欣”、“惠尔血”、“欧耐特”、“Tariavid”、“M606MEDQCHEMIELTDM”、“Roferon-A”、“Wartaken”、“CEFUROXIME”等药品品牌的标签、说明书和封口是叶某找他和熊锋印刷的。

具体数字不清楚,大概有20万张左右。

4、证人薛某的证言。

证实他在慈溪市北三环西路经营三秦印刷厂。

由于有厂房闲置,2010年7月他出租了一间厂房给张某和熊锋。

他们没有办理工商执照,所以对外承接业务都是以三秦印刷厂的名义。

张某负责切纸,熊锋负责电脑制版、排版和印刷。

他看到熊锋的舅舅叶某也会在外面接业务给他们做。

他们都是印刷纸制品。

他没有授权给叶某使用三秦印刷厂的名义接业务。

5、被告人熊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具体月份不记得,他与张某共同经营了一家名称为三秦的印刷厂。

2011年他舅舅叶某在外联系到了一批药品商标印刷的业务给他做。

根据他舅舅提供的样品,他们印刷了“欧耐特”、“美罗华”等品牌药瓶上的商标及说明书,印刷出的成品再由他舅舅出售出去,账目由张某与他舅舅叶某进行结算。

他清楚药品的注册商标在未经厂家允许的情况下是不得进行印刷的,他们印刷厂一共为叶某印刷了两万多个标签,两千张左右的标签。

标签原材料由叶某提供,他工厂收取25元一个品种的加工费,具体做了多少品种他不清楚,具体是他舅舅和张某交接的。

说明书按纸张的成本价印刷费计算,具体的价格他不清楚,也是张某和他舅舅商定的。

印刷这些商标及说明书一共收去了叶某多少费用他也不清楚。

谢某他不认识,后来看了他们的判决书才知道叶某叫他印刷的多个药品类商标的客户就是谢某。

他和张某共同经营的三秦印刷厂是承租的薛某的厂地,股份是一人一半,他负责印刷,除了印刷之外的事情都有张某管。

三秦印刷厂的登记注册信息都是薛某的。

叶某找他们印刷药品类商标时没有提供相关药品企业的授权书,他清楚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因为时间太长,他记不清楚叶某找他们印刷过几次药品类商标,印刷了多少,有哪些品种。

他能记得的有两次,第一次是2010年10月左右,印刷了药品类商标及说明书,A4纸张的商标印刷了1000多张,每张A4纸上大约有几十个独立的商标,说明书印了2000多张。

第二次2011年10月份左右,同样印刷了商标及说明书,具体多少不记得,印刷药品商标的种类有“欧耐特”、“美罗华”、“派罗欣”等,他只记得这三个品牌,还有几个中文和英文的牌子他不记得了。

一共印刷了十多万张药品类商标,具体多少记不清了。

印刷商标的不干胶、模板由叶某提供,印刷说明书的纸张由他们提供,他和张某只收取叶某的加工费,具体是25元一个板,一个板大概可以印1000张商标。

叶某有很多业务在他们这里做,付款也是月结,所以针对印刷药品类商标、说明书的加工费是多少他也不清楚。

叶某支付加工费一般都是现金。

商谈叶某印刷药品商标时他和张某都在场。

他们印刷完后就会放在工厂,叶某自己会来提货。

他和张某没有见过谢某,他清楚注册商标都有R的商标。

叶某让他们印刷的这些药品类商标及说明书,是由他本人开机印刷。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锋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伪造多种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十余万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辩称起诉书所指控的有六种样品不是他做的,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该辩称与事实不符,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锋系从犯,且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

经查,被告人熊锋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过程中,作用积极,不符合从犯的情形,且其非法印刷的注册商标标识达十余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故对辩护人的此观点不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7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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