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0民初1980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琚雷刚,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佢午百货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杨家湾1组27号。
经营者:唐双双,女,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佢午百货店(以下简称佢午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佢午百货店及其经营者以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爱亦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佢午百货店、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爱亦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佢午百货店停止侵害原告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商品链接;
2.判令被告佢午百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3.判令被告佢午百货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爱亦锐公司确认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删除,自愿撤回第1项诉请,并明确对被告淘宝公司已无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下称“雅瑞公司”)依法享有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BOLON暴龙”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2015年8月10日,“BOLON”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将前述两项商标授权许可给爱亦锐公司使用并明确爱亦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2019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佢午百货店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眼镜,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佢午百货店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佢午百货店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涉案商品链接于2019年4月15日删除。
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或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淘宝公司在事前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经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爱亦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佢午百货店、淘宝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爱亦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注册商标权利情况 1、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雅瑞公司;
注册类别:第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商品截止);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延展至2023年7月6日。
2、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雅瑞公司;
注册类别:第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商品截止);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延展至2023年7月27日。
3、经由雅瑞公司的持续宣传使用与推广,“暴龙”眼镜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4、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爱亦锐公司在我国区域内使用包括第3186667号、第3192360号在内的十余项注册商标,授权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
许可类型:爱亦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且对维权所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包括商标授权前和商标授权后的权益)。
2021年3月1日,雅瑞公司继续出具给爱亦锐公司相同内容的《商标授权书》,授权期限至2024年2月29日。
另经查证,“暴龙官方旗舰店”由爱亦锐公司注册并经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清风亭全球购;
店铺名称:u[2200745850370],注册人:佢午百货店(经营者:唐双双)。
2、商品链接名称:正品暴龙太阳镜男复古时尚蛤蟆镜女高清偏光开车驾驶墨镜近视眼镜,2019年4月公证取证时显示:链接项下商品售价138元,已售526件,累计评论68条,交易成功486件。
选择购买一件,付款138元,形成交易订单。
查验涉案订单详情时显示物流公司:顺丰速运,运单号:246587416657等。
3、被控侵权实物状态:内有测试卡、螺丝刀、说明书、眼镜布、透明塑料袋、黑色眼镜盒、皮质眼镜盒、眼镜等各一份。
其中在说明书、眼镜盒盒盖、皮质眼镜盒盒盖处、透明塑料袋、眼镜布、眼镜多处带有“BOLON”标识,说明书及票据上带有“暴龙”标识。
三、其他事实 爱亦锐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购买商品费若干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至2019年4月,本案应适用2013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雅瑞公司系第3186667号、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爱亦锐公司经雅瑞公司授权取得前述二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并获得经济赔偿。
该些注册商标状态稳定,爱亦锐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爱亦锐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爱亦锐公司指出与其正品的不同并明确确认涉案商品非雅瑞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
佢午百货店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佢午百货店未经许可在商品销售页面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侵权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佢午百货店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销售额及原告合理支出等酌定为35000元。
原告已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佢午百货店(经营者:唐双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253元,由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佢午百货店(经营者:唐双双)负担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