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0民初9747号 原告:杭州百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79号917室。
法定代表人:沈小乐。
被告:深圳市大乐母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新秀村南区161号(现编新秀路秀东街37号)六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曹珍。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百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乐母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杭州百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百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