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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海虞镇零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1民初10604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海虞镇零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海虞镇零点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0604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零点超市,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福山食品站底楼。

经营人姚明华,男,汉族,1942年10月1日出生,系常熟市海虞镇零点超市工商登记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少平,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零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零点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零点超市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零点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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