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内(福清市城头镇黄墩村)。
法定代表人:林爱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张坂镇崇山村惠南工业区(泉州恒洋餐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吴碧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炳权,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晋江市罗山元福家具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福埔SM国际广场*层吉家家世界商铺E-06。
经营者:陈新龙。
上诉人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晋江市罗山元福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因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州市元洪投资区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85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福建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法函〔2009〕87号)规定,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福州市、南平市、三明市、宁德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泉州市、莆田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是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以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和晋江市罗山元福家具店作为共同被告提起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
其中涉嫌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涉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晋江市罗山元福家具店的经营场所位于福建省晋江市,根据前述规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选择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有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法院起诉”的规定。
故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有关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贾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欧群山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