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547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