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782号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向东,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汉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何晓阳,董事长。
被告:济南金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永海,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汉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金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无锡汉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名称为“逆变焊机用实现焊机空载、轻载时软开关装置”、专利号为ZL200410036435.8的发明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无锡汉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无锡汉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可能使涉案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被告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