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5802号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东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礼敏。
被告:山东沃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接贾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沃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