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70号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住所地法国亚克市,邮编62510(62510Arques)。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安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枫霞。
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与被告昆明安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620167125.4、名称“壶盖”】纠纷一案,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