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本溪市平山区宋吕电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5民初48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本溪市平山区宋吕电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溪市平山区宋吕电脑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初4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本溪市平山区宋吕电脑经销部,地址本溪市平山区溪林广场三层147号。

经营者尹桂珍,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洮南市万宝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清,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8108154616,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市平山区宋吕电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以与被告本溪市平山区宋吕电脑经销部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秀菊审 判 员  孙 源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