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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兰与渝北区晓闻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12民初16553号
案件名称蒋春兰与渝北区晓闻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春兰,渝北区晓闻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553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晓闻小吃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一巷*****号,注册号:500112606572150。

经营者:雷成文。

蒋春兰与渝北区晓闻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蒋春兰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蒋春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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