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31号原告杜海云,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抚区。
被告香河县绅郎家具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淑阳镇金辛庄村。
经营者王孔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云与被告香河县绅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055515.7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云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海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海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