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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石家庄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1082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石家庄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石家庄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82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石家庄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452号凤凰城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石家庄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身份证明,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慧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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