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4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大山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大山名饮。
法定代表人:阴杰锋,总经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大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