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头桥塘路40号育才工业区*期*栋***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岗头园山仔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良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栋厂房*楼B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松。
上诉人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532284.4)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
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林良冠的代理人于2017年3月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公证处通过网络购买并收取了涉嫌侵权产品,即本案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且被侵权人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所在地也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以上法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与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且无证据表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原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广州作为网络购买公证地,并非侵权行为地。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以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阿里巴巴网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广东省广州市收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的规定,广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关于无证据表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原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