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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与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宫心英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458号之三
案件名称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与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宫心英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宫心英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458号之三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

法定代表人:Ms.DawnAtlas,职务执行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杨翡,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纯仁。

被告:宫心英。

原告吴华与被告东营市星火燎原铝艺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3、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是CK、、CalvinKlein、CalvinKleinJeans、CALVIN等多个商标的商标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大量销售带有CK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宫心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犯商标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并不能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依据。

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宫心英住所地及被告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北省沧州市,应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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