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458号之三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
法定代表人:Ms.DawnAtlas,职务执行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杨翡,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纯仁。
被告:宫心英。
原告吴华与被告东营市星火燎原铝艺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3、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是CK、、CalvinKlein、CalvinKleinJeans、CALVIN等多个商标的商标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大量销售带有CK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宫心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犯商标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并不能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依据。
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宫心英住所地及被告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北省沧州市,应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