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22号之一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任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国,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东汇加油站。
住所地:东平县老湖镇驻地西(国家电网东侧)。
负责人:孟宪玲,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宪玲,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东汇加油站、孟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