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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烽火电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5民初151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烽火电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烽火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5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烽火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六路东侧号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01457N。

法定代表人:张新生。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烽火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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