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84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6号。
法定代表人:郎奎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绥化西街16号6-4-1,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新,系辽宁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龙首营业厅,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惠源11号小区15号东数1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唐炜东,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41-1号楼1单元301室,系公司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龙首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2017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1025元。
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郭 晨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