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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兰州怡万商贸有限公司迎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甘01民初81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兰州怡万商贸有限公司迎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怡万商贸有限公司迎宾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81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怡万商贸有限公司迎宾超市,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唐赛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怡万商贸有限公司迎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兰州怡万商贸有限公司迎宾超市停止侵害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70855号,32447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兰州怡万商贸有限公司迎宾超市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3.判令兰州怡万商贸有限公司迎宾超市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3998元;

4.判令兰州怡万商贸有限公司迎宾超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1974年7月20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0855号商标,2003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244778号商标。

兰州怡万商贸有限公司迎宾超市是一家从事日用百货及食品等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实体。

2017年4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兰州怡万商贸有限公司迎宾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突出使用长城文字及图形的葡萄酒产品,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70855号、第3244778号注册商标相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害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兰州怡万商贸有限公司迎宾超市已经于2016年11月3日被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民事主体资格已经灭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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