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586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利达眼镜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项万利,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杜下浦****号。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利达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2017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