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7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金义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通讯市场1B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852306。
法定代表人:刘义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新季,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2705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金义利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9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1月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金义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上诉人深圳金义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