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99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佐客玫瑰便利店(经营者花春放),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佐客玫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明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