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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郭德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485号
案件名称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郭德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郭德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485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维波,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德林。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德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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