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98号原告:李伟敏,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浪,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普宁市普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晓达。
原告李伟敏与被告普宁市普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11××××.5)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李伟敏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伟敏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