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806号原告: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0号楼D栋。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丹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立云,男,1976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立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