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97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新北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新北街民政局门面,经营者李景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新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