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64号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翔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方勇。
本院审理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翔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