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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恒科商贸有限公司、福州万年利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893号
案件名称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恒科商贸有限公司、福州万年利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恒科商贸有限公司,福州万年利厨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93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恒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上道166号-1-3440(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坤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州万年利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工业园鼓楼园15号楼二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爽,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恒科商贸有限公司、福州万年利厨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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