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23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罗先娥,均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欧锦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欧锦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欧锦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