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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与深圳市七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民初12299号
案件名称微软公司与深圳市七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深圳市七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2299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RichardH.Sauer。

委托代理人谷明亮、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七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沙吓二村120号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钟育标。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七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Windows7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

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114797元(其中公证费9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5797元、律师费10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微软公司委托代理人谷明亮、刘晓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七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别于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5日、2016年12月26日三次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保全网页公证,在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工作人员陈琦的监督下,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和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在京东网上向被告经营的“锐星电脑旗舰店”购买了一台“王子乔18万跑分AMD四核240G/8G组装电脑主机组装机DIY台式机游戏办公整机”和一台“王子A87500/SSD/RX604G���显台式游戏办公组装电脑主机/DIY组装机”和一台“AMD台式机DIY英雄联盟LOL电脑主机8G组装机游戏迷你办公整机”的电脑主机,该购买过程被公证处进行屏幕录像并刻录至光盘。

上述三台电脑到货后,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分别于2016年12月7日、2017年1月16日、2017年1月16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工作人员陈琦的监督下,现场对上述电脑进行了安装并开机,对相关内容进行查看,发现被告在第一次购买的一台“王子乔18万跑分AMD四核240G/8G组装电脑主机组装机DIY台式机游戏办公整机”上已安装了原告拥有相应著作权的Windows7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后两次购买的一台“王子A87500/SSD/RX604G独显台式游戏办公组装电脑主机/DIY组装机”和“AMD台式机DIY英雄联盟LOL电脑主机8G组装机游戏迷你办公整机”上均已安装了原告拥有相应著作权的Windows7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

以上购买及拆封查验的行为全程经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公证人员公证,并制作了(2016)沪卢证经字第5727、5728、5999、6000、6149、6150号公证书。

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鉴别,上述公证购买的三台电脑上安装的Windows7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均未经授权,是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盗版软件。

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制作的(2010)沪东证经字第10525号公证书,Windows7旗舰版在国内售价1930元,于2010年5月卖给上海东吉数码有限公司。

且根据原告对三次网页公证上被告销售计算机数量的自行统计,截至2016年12月26日,被告在京东旗舰店累计销售的计算机产品数量为8419台。

原告在本案中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人民币9000元,购买被告安装涉案侵权软件电脑费人民币5797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4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开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配套设备、电子产品、通讯产品、数码产品、服饰、鞋帽、箱包、家居用品、首饰品的销售;

国内贸易等。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是依华盛顿州法律成立的公司,由其开发Windows7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发表于美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的规定,微软公司系Windows7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合法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

本案被告在销售电脑的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安装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Windows7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已构成对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与发行,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复制、发行的行为有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因此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Windows7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2万元。

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七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Windows7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

二、被告深圳市七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

三、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1718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29018元,被告深圳市七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立(兼)书 记 员 温 燕 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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