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3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魔幻城堡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糜年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锐,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经营者:李德炳,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红塔乡谢家湾村*组***号)。
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36、38号二层2052档。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伟标、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魔幻城堡玩具有限公司(下称魔幻城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锐、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审法院曾向上诉人魔幻城堡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所载明的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819号18幢338号,先后于2016年9月7日、2017年1月6日两次邮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550元;
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邮件到达上述地址后因无法联系收件人而被退回。
本院二审期间亦多次电话联系魔幻城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糜年华,均无法接通。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缺席判决后,在上诉人魔幻城堡公司一审未到庭、并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等方式、规避送达,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已先后两次向魔幻城堡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载明的地址,以法院专邮方式邮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应视为已向魔幻城堡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
至今魔幻城堡公司既没有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减交上诉费申请。
魔幻城堡公司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扬州魔幻城堡玩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